湖南师大第二附属中学假勤管理制度
- 通知公告|2017-01-16
-
作者:校办
-
阅读量:1301
总 则
学校实行国家规定工作制,全体教职工在规定工作日实行坐班制。具体上、下班时间按学校规定的作息时间执行。
教职员工须准时参加学校和各部门组织的各类会议和活动。
校办公室负责考勤,考勤分为指纹打卡考勤和人工考勤,每个月的第一天至当月的最后一天为一个考勤周期。
第一条 病假
1.员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的需诊断、治疗或休息时,可申请病假。
2.病假不包括因美容、整形外科手术、酗酒、打架斗殴及违法、恶劣行为等原因造成的病假,此类情况按事假处理。
3.病假需提供单位所在地(长沙市)二甲及以上医院开具的病情诊断证明(须注明病情、明确休假类型和休假时间,主治医生签名、盖医院相关部门公章),办理请假手续时须提供住院结算清单或者病理化验单。
4.已办理病假手续并批准请假的教职工,病假1-2个月发基本工资;病假3-4个月发基本工资的80%;病假5个月及以上发基本工资的60%。医疗期满后,按《劳动合同书》中相应的约定条款执行。
第二条 事假
1.因办理私人事务必须占用工作时间的为事假;
2.事假无薪,扣除事假当日的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;
第三条 婚假
1.符合国家婚姻法且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员工可享有3天婚假。
2.教职工婚假应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一年内一次性休完,结合学校教学工作实际情况,鼓励婚假安排在寒、暑假或长假期间。
3.法定假期之外,按事假办理。
第四条 产假
1.凡是符合我国生育政策的女教职工,可享有158天产假。产假时间由申请人自预产期内30天内提出申请,一次性休完,假期不顺延。
2.难产增加产假15天,多胞胎生育,每多一胎增加15天;男教师的陪产假结合学校教学工作实际情况,适当给予。
3.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教职工,一天给予1小时哺乳时间,多胞胎生育的,每多哺乳一个婴儿,每次哺乳时间增加1个小时。未休不补,亦不可累计。
第五条 丧假
1.职工的直系亲属(父母、配偶和子女)死亡时,可以根据具体情况,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,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丧假。
2.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,可以根据路程远近,另给予路程假。
3.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,职工的工资照发,途中的车船费等,全部由职工自理。
第六条 旷工
1.以下情况视为旷工
(1)未进行书面的请假手续或请假未被批准,而未到岗的;
(2)假期届满未申请续假或申请续假未被批准而未到岗的;
(3)未请假以及请假未获批准而在上班时间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; 无故不参加学校或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的;
(4)经查明请假理由不实的;
(5)不服从工作调动,经教育仍不到岗者。
2.旷工(课)处罚
连续旷工(课)超过2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(课)超过4个工作日的,将按《劳动合同书》相关约定解除劳动合同。
(1)扣除基数:基本工资,绩效工资据实扣除。
(2)扣除比例
积累旷 课节数 |
1 |
2 |
3 |
4 |
5 |
6节以上(含6节) |
积累旷 工天数 |
0.5 |
1 |
1.5 |
2 |
2.5 |
3天以上(含3天) |
扣除比例% |
10 |
25 |
40 |
60 |
80 |
100 |
3.学年中途离职者,当年所有未发的奖金不予发放。
五、离职手续的办理
1.为保障教学的连贯性,不允许学期中途离职,如单方面需要解除劳动合同,应向学校支付违约金,违约金为解除劳动合同时上一个月的全部劳动报酬。
2.新学期需解除劳动合同者,应当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学校。未提前告知而离职者,学校不开具离职证明,自违约方离职日起不再为其交纳五险一金,且不负责五险一金交接,一切后果由违约方自行承担。
本制度解释权和调整权属湖南师大第二附属中学。
湖南师大第二附属中学
2017年1月15日
附:请假审批程序及权限
休假类别 |
假期 |
审批权限 |
备注 |
|||||
教研组长 |
年级组长 |
部门负责人 |
分管校领导 |
校长 |
校办 |
|
||
事假/病假 |
0.5天内 |
√ |
√ |
|
|
|
审 查 备 案 |
病假大于一天需提供医院的证明材料 |
1天内 |
√ |
√ |
√ |
|
|
|||
2-3天 |
√ |
√ |
√ |
√ |
|
|||
3天以上 |
√ |
√ |
√ |
√ |
√ |
|||
婚假 |
见第三条规定 |
√ |
√ |
√ |
√ |
|
提前7天凭结婚证休婚假。 |
|
产假 |
见第四条规定 |
√ |
√ |
√ |
√ |
√ |
|
|
丧假 |
见第五条规定 |
√ |
√ |
√ |
√ |
|
|